
12月16日消息,来自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以麦某清、麦某海为首的15人犯罪组织作出一审判决。该团伙15人因从事非法高利贷、暴力追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还被处以最高7年徒刑和罚款。
最高法院官员在看守所向涉案团伙成员宣读了判决书。
2017年以来,被告人麦青、陈某龙、李某、刘某等在临高县临城、碉楼、黄桐地区实施故意伤害、挑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恶性犯罪。犯罪行为压迫人民,严重影响人民的思想觉悟。他们威胁当地居民安全,严重扰乱社区秩序,形成恶性犯罪团伙。被告人麦某海利用麦某海邪恶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麦青、陈龙曾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邪恶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麦海、李某、刘星、陈某、付某、陈琪、王志、陈某尚、陈某郎、陈某兴、陈某恩均为邪恶犯罪组织成员。
法院判决麦海聚集麦青、陈龙、陈尚、陈某、刘星、李某,是因为受害人陈曦、刘英正在打。陈某郎、陈某兴等人通过暴力、恐吓手段抢夺被害人陈某喜、刘某英的财物,数额巨大,1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法院官员在看守所向涉案团伙成员宣读了判决书。
陈某龙、付某、李某殴打被害人苏某志,致苏某志受轻伤二级。陈某龙、陈某奇殴打受害人陈某胜,致陈某胜二级轻伤。陈某郎、陈某兴、陈某奇、付某殴打被害人徐某元、徐某荣、吴某松,致徐某元受轻伤二级,徐某荣、吴某华受轻伤。故意伤害罪。
麦青、刘星、李某伟采用暴力方法威胁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陈某尚、陈某恩、麦某良开设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场罪。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主犯麦某清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因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场等罪名,被法院判处一年零十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