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容器不能露天存放的原因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2/01/26
【实施日期】2002/03/15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消、中和、防潮等安全设施和设备。防雷、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漏电、护堤或隔离操作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另外本规定其他章节详细描述了因违反化学品储存原则而引发事故的处理措施。
方舟潜水服是一种专门为水下作业设计的防护装备,主要用于保护潜水员免受水下环境的影响。方舟潜水服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防护,比如防水、保温等功能,但不具备防能力。
防气体需要特殊的防面具或防装备来提供有效的防护,因为有气体的成分和性质与水下环境中的不同。因此,潜水员需要配备合适的防装备,以确保面对有气体环境时的安全。
不算。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改造、维护支出,包括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井综合防尘、地质监测、消防灭火、水防治、有害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等系统、运输系统及尾矿库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监控、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病、消、中和、防潮、防雷、车间、仓库等工作场所等。防静电、防腐、防漏电、防护堤或隔离作业等设施设备;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车辆安全状态检测与维护系统、运输车辆辅助安全设备等。
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测支出。
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法律修订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首次修改批准《国务院关于修改条例》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关于若干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文本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化学品以及其他具有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等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和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识别。及时确定、公布和调整分类标准。
第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接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状况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审批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法监督其产品质量,并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进行检验。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识别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并负责环境管理登记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驾驶员、船员、装卸的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人员、押运人员、报关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运输工具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寄递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审查并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产品事故风险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和交通工具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收缴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在生产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业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生产、仓储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向人民政府提交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状况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业主,并与管道业主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拥有单位应当派专人到现场指导管道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始生产。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证颁发情况通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粘贴与其所装危险化学品相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向环境排放情况等有关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料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种类、规格、方法和单位质量,应当与所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所载运的集装箱必须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定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修理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保存检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或者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住宅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场馆等公共设施;
饮用水源地、水厂、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机场、通讯干线、通讯枢纽、铁路干线、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展馆及地铁车站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和区域。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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