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广东省行丘市90号0306
检察机关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标,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户口所在地福建省福建市。
被告人熊某,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户口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人郝某琳,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户口所在地河南省水县。
被告人张某志,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朝鲜族,大学学历,户口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人孝,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人陈猫美,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户口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
上述七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4月24日以强迫交易罪被捕,次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5月31日被捕。目前他们被关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宝安刑案[2019]5773号,指控被告人詹某标、熊某、陈某、郝某林、张某志、肖某、陈某梅犯本罪。强迫贸易。我做到了。2020年1月2日,本院向本院提起公开起诉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欧阳山出庭协助起诉。所有被告及其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公开起诉书的指控包括
2016年7月,被告人詹某标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共同收购位于宝安区某街道的深圳门诊诊所,经营男性泌尿生殖诊疗业务,并于2018年12月更名为深圳门诊诊所。詹某标、吴某负责门诊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犯罪嫌疑人蔡某负责门诊部的日常管理,被告人熊某、陈某、郝某林、张某某志、肖某、陈某梅作为医务人员,亲自实施犯罪。该邪恶犯罪集团成员人数众多、聚集时间长、组织结构清晰、分工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诊疗、手术过程中,詹某标等人组织实施了多起威胁患者接受昂贵治疗项目、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胁迫、侵犯受害人人身、财产等强迫交易行为。它侵犯了权利,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被告人詹某标针对患者“发展”采取了具体措施。就诊过程中,被告人熊某、陈某作为医生,在例行检查时故意给被害人造成疼痛,夸大、操纵情况,威胁被害人,并指导护士在手术后给被害人涂抹“斑蝥素”液,从而造成被害人的痛苦。持续给受害人造成疼痛,伤口红肿、肿起水泡,迫使受害人接受昂贵的治疗,并不断花重复就诊。被告人郝某林、张某志系医疗助理,在医生威胁患者时负责传达医生指令并配合劝说医生。被告人肖某、陈某梅身为护士,在医生的指导下,在手术后给受害人的生殖器涂抹“斑蝥素”药物。据统计,部分门诊采用上述方式强行交易金额达623809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熊某以医生身份,被告人郝某林以助手身份,通过强制交易手段向被害人谢某等人索取赃物共计242220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以医生身份,被告人张志以助手身份,通过强迫交易等方式,向被害人罗某等人索取财物共计161442元。
此外,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门诊医务人员通过强制交易手段,共盗窃被害人杨先生220147元。
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詹某标、熊某、陈某、郝某林、张某志、肖某、陈某梅带到特定门诊进行侦查,并收缴了一系列犯罪工具。
检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詹彪、熊某、陈某、郝琳、张志、肖某、陈梅(经认定,陈梅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严肃的。判处被告人詹某标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郝某林、张某志、陈某梅、肖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詹某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一、对检方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但被告人简莫标等人强制交易金额错误。2被告人詹某标虽是主犯,但其仅拥有门诊部15%的股份,且被告人熊某、陈某梅明确认定被告人蔡某为主要管理人员。犯罪的好处和效果都较差。3、被告人的自觉恶意不严重,社会损害不大,单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非法手段也比较轻微,不能评价为一般意义上的暴力、威胁。四、被告人认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当庭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律师意见如下虽然与检方关于被告人熊某犯有强迫交易罪的论点没有争议,但与检方关于情节特别严重、其是主犯的判断也没有争议。这是一个邪恶的团体。本案的受害人是熊先生。案件金额不存在争议。同时,被告人熊某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依法对被告人熊某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Cheon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并声称他没有强迫病人做出交易。
其辩护人意见如下一、无罪辩护人意见陈某是否指使他人给患者涂抹斑蝥糖浆,事实不清。1现有证据中,同案被告人陈某梅、肖某、郝某林、张某志的供述相互矛盾。2受害人认为对他使用的“药水”是斑蝥药水,这是违反常理的。“黄药水”是某诊所2019年3月推出斑蝥素药水之前就常用的产品。包皮手术后也可能出现水疱、发红、肿胀等炎症症状。斑蝥药的性很大。仅06克即可引起中,仅15克即可导致死亡。不可能将其倒入一次性杯子中浸泡。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陈是否捏造或夸大了他的病情。1、受害人罗先生表示治疗有效,受害人王先生、张先生表示自愿接受机械治疗,治疗费用自然会按照市场规律增加。陈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价格合理,药价不虚高。2除陈某外,陈某的其他患者均无法提供全卷相应的治疗及检测报告,陈某的检测报告属真实。3、受害人存在认知偏差,认为自己没有生病,是医生编造疾病来伤害自己,因此,医生的过度医疗行为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医疗评估机构的判断和判断患者的陈述必须经过审核,不能直接接受。根据4号陈某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患者在来医院就诊之前接受了客服咨询,可见受害人经历了一个自我判断和初步自我诊断的过程。来医院就诊之前,我对自己的实际身体状况并不清楚。
二、辩护律师对轻罪的意见1、陈某实际工作时间不足2个月,入职时间短,收治患者人数少。2、陈某只救治了其中11名患者,必须对11名受害者负责。3、本案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诸多疑。4、因被害人消费金额计算错误,应减少涉案金额3783306元,希望合议庭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为陈先生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郝某林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他对检方指控被告人郝某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有以下理由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取得了供述。根据情节,请求法院对二犯、初犯、非正规犯罪被告人减轻或者减轻刑罚。
被告人张某志对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意见如下1、对性质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有坦白情况,主观恶意较少。他是一名从犯、初犯和偶犯。他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间短,不存在以基本工资收入分配犯罪所得的情况。2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3被告得到了所有受害者的宽恕。4被告有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需要母亲照顾。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志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对强迫交易罪及起诉书所述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律师意见如下。1、被告人受审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接受刑罚,认罪态度良好。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系初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刑事后果,社会危害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或减轻刑罚。
被告人陈某梅对起诉的犯罪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
1、被告人陈某梅仅担任小护士,担任助理。二、被告人到达案发现场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允许认罪情节。3被告系初犯,到达案发现场后积极配合调查。我们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查发现以下内容
2016年7月,被告人詹某标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共同收购位于宝安区某街道的深圳门诊诊所,经营男性泌尿生殖诊疗业务,并于2018年12月更名为深圳门诊诊所。詹某标、吴某负责门诊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犯罪嫌疑人蔡某负责门诊部的日常管理,被告人熊某、陈某、郝某林、张某某志、肖某、陈某梅作为医务人员,亲自实施犯罪。该邪恶犯罪集团成员人数众多、聚集时间长、组织结构清晰、分工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诊疗、手术过程中,詹某标等人组织实施了多起威胁患者接受昂贵治疗项目、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胁迫、侵犯受害人人身、财产等强迫交易行为。它侵犯了权利,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被告人詹某标在门诊治疗过程中专门制定了“培养”患者的做法。就诊过程中,被告人熊某、陈某作为医生,在检查过程中故意给被害人造成疼痛,夸大、操纵情况,威胁被害人,并在手术后指使护士给被害人涂抹“斑蝥素”液,造成被害人受伤。受害者的伤口变红,肿胀、肿胀和起水泡,迫使受害者接受昂贵的治疗,并不断支付重复就诊的费用。被告人郝某林、张某志系医疗助理,在医生威胁患者时负责传达医生指令并配合劝说医生。被告人肖某、陈某梅身为护士,在医生的指导下,在手术后给受害人的生殖器涂抹“斑蝥素”药物。据统计,部分门诊采用上述方式强行交易金额达606882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熊某以医生身份,被告人郝某林以助手身份,通过强迫交易的方式,向被害人谢某索取1.7万元、熊某索取3.8万元、彭某索取21000元、索取21000元。黄莫民23462元,李15954元,金9120元,吴21202元,金21945元,姚9921元,朱7482元,郑8980元,罗7882元,朱7500元,于5085元,共计760元221,293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医生,被告人张志向被害人罗某收受4万元,向黄某收受6546元,向刘某收受10854元,通过强制交易向陈某收受9469元。袁某、王某8000元、李某33470元、莫某13576元、杨某15000元、熊某12770元、姜王8353元、海某3404元,合计161442元。
此外,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门诊部其他医护人员通过强制交易方式分别收受被害人杨某3万元、宁某6600元、熊某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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