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理解与运用(四)这些题想必大家都是比较想知道,以及兰蔻蜜妍身体乳好用吗这样的话题,让小编为你揭秘案吧!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公布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商标执法工作的指导,《标准》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认知和解读,为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准确理解规定含义、快速解商标执法过程中的适用题提供帮助。产权局编制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上批量发布。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理解与运用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还必须判断在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存在混淆风险。
本文提出的决策可能会引起混乱。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商标所有人在商标过程中拥有阻止任何第三方该商标的专有权。“当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混淆风险时,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果相同的商标用于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则推定存在以下可能性。”根据该规定,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必备要素。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与旅游协议一致,增加了商标侵权判定中“可能造成混淆”的要求我们区分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您在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您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您可以在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您的商标使用与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存在混淆风险,或者用于类似产品或者类似服务的商标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存在混淆风险的商标侵权要求。该条款重复了上述条款。
第二十条
根据商标法,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包括
足以使相关公众相信所涉商品或者服务是商标权人生产或者提供的。
足以使相关公众意识到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投资、许可、特许经营或合伙关系。本文指出了两种容易导致混乱的情况。
本文指出了两种容易导致混乱的情况。
本条所定义的第一种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是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容易认定的情况,即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第二种可能导致混淆的情况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并无误解,但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正在与其他公司进行投资、许可、特许经营或合作。没看到。商标所有者关系。需要强调的是,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混淆实际发生,而仅要求混淆的可能性。
案例13
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侵犯“阿伦卡及其图片”等商标专用权案件。
酷奥糖果公众股份公司号10182503,第30类“巧克力及其他商品”
“商标及编号G1138966”
“商标。
2018年4月,阔奥堂股份公司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黑河西峰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巧克力侵犯其“ALENKA”等商标专用权。和图”。经查,当事人在外包给境外第三方公司生产加工的巧克力产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国内市场销售。未经商标许可。人。此外,据透露,当事人在中国以经销商身份销售权利人的巧克力产品,并在巧克力产品上申请了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原国商标局驳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运作。黑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产品。对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506万元,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0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2021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二审上诉,维持原判。
意见与分析
本案当事人曾是中国阔奥堂股份公司的销售代理人,同时在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申请与本案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号G1138966”
”等类似商标均被驳回。综上,当事人明知其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商标近似,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仍使用在同类型商品上。消费者明知该商品存在侵权行为。已经被商标所有人使用过,足以让你误认为它是生产过的或者曾经生产过的。
案例14
“SECOM”商标专用权保护案
SecomCo.Ltd.已为9类传感器、示波器管等产品了“SECOM”商标号3785872,续展后,该商标专用权将于2025年10月6日到期。位于深圳的一家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分销商,其实际经销的电子产品上显示的是制造商的商标,并不显示“SECOM”标志,但在外部宣传册、公司网站、门牌、接待处都有显示。在员工的VIP通行证和员工的名片上使用“SECOM”徽标。商标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意见与分析
由于当事人标明了生产商的商标,并没有在实际销售的传感器等电子产品上标注“SECOM”标识,如果销售与权利人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相同的产品,相关公众将会产生担忧。关于这个案子,不认为有什么关系。涉案产品由商标持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但如果一方在对外宣传册、公司网站等中使用“SECOM”标识销售与权利人商标相同的产品并提供相应服务,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双方存在投资关系。有。其次,通过许可、特许经营或者合伙关系,利用权利人商标的商业信誉获取经济利益,此类行为仍构成侵犯商标权。
第二十一条
有关商标执法部门在判定是否可能发生混淆时,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及其相互作用
商标的相似性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条款和条件
商标的显着性和认可度
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商标的使用方式;
公众兴趣和意识程度
其他相关因素。
本文件列出了在确定是否可能发生中断时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2013年《商标法》施行前,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近似商标时,考虑是否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即是否足够相似,足以造成混淆。以及它们是否会引起混乱。相似的。为了进一步明确类似产品和类似商标之间可能导致混淆的关系,《标准》规定了判断类似产品或者服务与类似商标是否容易引起混淆必须考虑的因素。辩论题以解决可能导致混乱的重复判断和循环。
本文明确指出,在判断是否可能发生混淆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同时各要素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灵活性和非排他性。每个因素都是可变的和相对的,其在事件中的作用是可变的而不是决定性的。因此,商标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判断。以某汽车品牌为例,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商标与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两个商标都有英文字母“H”,因此看起来很相似,但消费者不会混淆产品供应商,也不会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例如投资、许可、特许经营等。汽车行业以产品价值为基础,由于消费群体的特殊性等,与快速消费品等行业不同,本田汽车和现代汽车是通过各自的促销活动和产品,获得各类消费者的认知而形成的。这些消费者是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能够区分这两个群体就减少了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的相似度与混淆程度呈正相关;相似度越高,商标越相似,而产品或服务越相似,在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越容易引起混淆。相同。
商标的显着性是指商标的唯一性、显着性、显着性。商标的显着性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商标标志的独特性。您的徽标越独特,它就越独特。就文字商标而言,创造的文字比独特的文字更独特。例如,作为商标创建的“华为”一词比“长城”一词更独特。就图形商标而言,虚构的图案比客观存在的图案更为明显。例如,作为商标,假设的外星人图案比客观存在的动物图案更显着。第二个是商标声明与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性。相关性越弱,显着性越强。例如,在手机产品上使用“Apple”,由于苹果与手机本身没有关系,因此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而使用“Apple”作为新鲜水果的商标,则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物体缺乏区分性。同样,上述“潇湘大米”商标使用在米制品上时,其显着性也较弱。三是品牌知名度。认知度越高,差异化越强。过于复杂或过于简单的标志都不利于公众的感知和记忆,区分性较弱。此外,还需考虑商标标志本身产生的显着性,即先天显着性,以及因商标用于特定商标或服务而产生的显着性,即后天显着性。因此,在判断商标显着性时,必须综合考虑该商标已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广告宣传等。一般来说,商标越显着,类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时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商标的知名度是指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在判定商标知名度时,可以综合考虑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规模、利润、纳税、市场占有率、广告量、销售和广告面积等。一般来说,商标越知名,就越容易被混淆。
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是指该产品或服务所在行业的特殊性,例如上述汽车行业,产品的特征就是专业性强、价值高。主要使用是指涉案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方式包括放置位置、展示方式等。
相关公众的兴趣和认知程度,是指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公众在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服务时对该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的兴趣以及识别该产品或者服务特征的能力。兴趣和认知度的确定通常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使用寿命、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消费频率、消费环境等有关。一般来说,公众的兴趣和意识水平越高,发生混乱的可能性就越小。
其他相关因素包括被指控侵权人的附加意图。如果被指控的侵权人有迷恋意图,则确定混淆可能性的要求就会降低。
案例15
产品名称中使用商标“米言”事件
“Miyan”商标第3363750号是光州HoerimBeautyHealthProductsTradingCo.Ltd.的化妆品商标。法国欧莱雅集团子公司欧莱雅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上使用“兰蔻蜂蜜滋养精华乳”作为产品名称。广州市慧琳美容保健品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上述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请求赔偿500万元。
意见与分析
本案中,商标权人认可的产品为化妆品,当事人实际使用的产品为化妆品,二者属于同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的商标包含两个字母完全地。“其他”是第一位的。商标一般不需要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但下列情况除外商标是他人在先的商标加上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型号。商标是另一个人的字典商标加上以下单词。商标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的东西。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上用形容词、副词或者其他商标中不具有显着性的文字修饰而附加的商标。并完全包含另一个人的在先商标。说要么有点流行,要么非常独特。“兰蔻Myan滋养精华乳”在文字显着部分不构成与Myan类似的商标。使用方面,化妆品标签上使用的是“兰蔻肌研滋养精华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