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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管理条例规定?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根据《残疾人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残疾证的申请范围
凡本市户籍残疾人,符合视力、听力、言语、身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标准的,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请残疾证的原则
按照申请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申领《残疾人证》的,须亲自向户籍所在地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代本人申请。
未成年人有残疾、无完全责任的智力、精神障碍和严重残疾、行动不便的人,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申领《残疾证》。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无完全责任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行动不便的人申请《残疾证》,必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位于。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由县残联申领残疾证。
三、申请资格及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申请《残疾证》的,必须符合下列申请资格和必备条件之一
1.视力障碍视力必须低于03。如果出现视力障碍,必须通过各种药物、手术等治疗来恢复视力。须经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程度后,方可申领《残疾证》。
2听力障碍听力障碍者经治疗一年以上仍不能康复的,必须到定点医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听力障碍评定。
3、言语障碍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言语障碍,妨碍正常的言语交流。必须查明病因,治疗一年以上还不能治愈。
4、身体残疾是指人体肢体残缺、畸形、瘫痪等造成的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因疾病或交通、工伤、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损伤的伤残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后无法恢复。
5、智力障碍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出现适应性行为障碍的,必须到定点医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6、精神残疾一年以上未康复的精神疾病患者,必须到定点医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最严重的残疾等级为准。具体评估类别和级别请参见《伤残评估标准》。
4.申请程序
1、对持有第一代残疾证的各类残疾人,其残疾程度与残疾证明显相符的,由县残联直接审核。报市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申领残疾证。要求重新鉴定的残疾人,应当到定点医院进行鉴定,县残联进行初步审查。报市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县残联申领残疾证。轻度残疾人康复致残或者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能申请残疾证。
2.新申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申请人和代理人须如实填写。申请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鉴定表》2份。残疾不明显的,持评估表到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由评估医师进行评估,并如实填写评估内容;贴上申请人2寸近期免冠免冠照片一张。县残联对登记表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负责人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经县残联初审后持相关表格到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估。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鉴定意见》,交回县残联初审。经认定或直接确定合格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人姓名、初审日期加盖公章,报市残联审查。经批准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领残疾证。
4、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的残疾类别和等级,经申请后,可由县残联直接认定,但须由三人以上签字,包括具体负责人、分管领导、主任委员,并向市残联报告。经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由县残联直接申领残疾证。
5.残疾鉴定
1、各县各类残疾等级的鉴定由各县定点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和经过培训的鉴定医师进行。
三、鉴定医师进行鉴定分级时,应严格按照残疾鉴定标准和七类残疾检查方法的规定,不得随意放宽标准、简化检查方法。各鉴定医院医疗部门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4、本人不在场且申请表、鉴定表上无县残联照片、签名、印章的,不予鉴定。
5、有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或者故意弄虚作假的,或者经检查、观察后发现申请人涉嫌弄虚作假的,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申请人因年龄较小或其他非故意原因不能正确鉴定等级的,须经专项检查后出具鉴定意见。
对于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复查的各类残疾鉴定,在县级医院难以确定的,必须到定点市级医院进行鉴定。
对于多重残疾,应确定直接影响人员行动能力的最严重残疾程度的残疾类别并进行分级。
6、鉴定医师应对被鉴定人的残疾原因、残疾现状以及根据各类残疾检查方法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有相对明确和规范的陈述。字迹必须清晰易读。经认定符合残疾评估标准的,填写评估意见、残疾类别和等级。
鉴定结论须由鉴定医生签字并注明鉴定日期,经医院医技部门审核,署名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生效。
7、如确定不符合伤残评定标准,应划去伤残类别、伤残等级空格,并加盖评定医师印章。
8.残疾评估费按照百色市残联、百色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设定残疾人评估费指导性最高限额的通知》执行。鉴定费、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豁免。
6.证书颁发
1、经鉴定医师鉴定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申请人,须亲自到县残联办理残疾证登记,并携带以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鉴定表》一式两份;
伤残鉴定检测报告;
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的,须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证明;
根据审核情况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2经县残联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给予7-10个工作日到县级残联初审,2天填写并签发,2市级残联审批,县级残联打印,盖章1-2天,市级残联登记2天,1县级残联登记-3天,发放1-3天。若信息不完整,待相关信息完善后进行处理。
3、信息不实或者经医生鉴定合格,但经审核与标准比对,实际残疾程度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县残联在申请《残疾人证》登记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本人口数据库。
七、《残疾证》补发、搬迁、变更、注销手续
1.补发《伤残证明》
《残疾人证》遗失或者污损的,须在报纸上宣告作废,并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残联直接办理补发手续。
新《残疾人证》核发后,原旧《残疾人证》由发证县残联收回。
2残疾人之间关系的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需凭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办理残疾人户口迁移证明。公安机关。残疾人凭原居住地转入的残疾人证和残疾人证转入证明的申请表、考核表等档案,到新居住地的县级残联办理登记。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证明。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应当在残疾人证备注栏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移交材料档案,并抄送市残联人民联合会存档。
经迁入地、县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吊销残疾人证。如有疑需要重新鉴定的,到定点医院重新检查,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迁出地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留存的原始档案登记表上记载迁出日期、迁往地点等内容。
迁出本市的,由各县残联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残疾证》内容变更
对于需要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错误,将在检查残疾人申请表后进行更正。
姓名、出生日期或号码的更正须携带、户口证明、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残联进行整改。无法证明为同一人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如果残疾类别或级别发生变化,必须去医院重新评估。
4、《残疾证》的注销
残疾人康复或者死亡的,本人及其亲属或者代其申请的单位、村委会应当及时到县残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伤残证明》。
乡、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收回丧失残疾、死亡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报县残疾人联合会登记注销,并报报市残联备案。
八、《残疾证》的签发和管理
1.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各县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同时要负起监督责任,防止《残疾人证》出现假证、伪证、倒卖行为。
各县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和发放实行经办人员和主任委员负责制。
办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给非残疾人颁发《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实行管理权限,董事长对领导负责。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各残疾鉴定医院和医生要严格把控鉴定标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残疾鉴定标准的,经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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